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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坚犯贪污罪的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符*于2012年12月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东监狱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东监狱代表符**、陈**出庭提请对罪犯符*予以减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钟**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符*、证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乐东监狱以罪犯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罪犯符*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符*自2013年2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25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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