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杭州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杭州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民法院(2011)浙杭知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杭州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