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山东**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9元,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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