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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嘉**有限公司与山东中**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中**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嘉**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9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原告山东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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