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泰安恒**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潍知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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