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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研究院与淄博华**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诉被告淄博华**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减半收取675.00元,由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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