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诉被告淄博华**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减半收取675.00元,由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