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豪**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城市建设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9元,减半收取3494.50元,由原告北**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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