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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同**限公司与济南**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同**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司)与被告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府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涉及技术问题,属于一般的欠款纠纷案件,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中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签订地为济南市历城区,故本案应由济南**民法院管辖;即使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为20万元以下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由济南**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济南**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民法院或济南**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公司与被告华**司签订的《技术合同书》约定,原**公司对被告华**司建设的济南翡翠华庭住宅小区B-2地块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综合评价。该合同书系原**公司就特定技术项目为被告华**司提供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双方因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系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最**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批复的山东**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规定,济南市历下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域名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外),由济南**民法院管辖。上述《技术合同书》第十条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11-3号恒大**南公司,不属于济南**民法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华**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济南**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济**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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