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公司以已与济南**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