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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限公司与中电装备山东**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济民三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公司以已与济南**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1760元,由上诉人中电装备山东**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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