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福建**限公司、李**与被告泉州**限公司、魏**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限公司、李**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限公司、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限公司、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限公司、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福**限公司、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