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福建**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福**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帐户存款至360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福**有限公司并向本院提供以下财产为担保:1.福建福**限公司位于台江区双杭街道(原洋中街道)双丰村金鱼池1#楼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00157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闽国用(1999)字第050号】;2.福建福**限公司位于仓山区建新乡半道村1#-6#楼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05405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闽国用(2005)字第0858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为财产保全而提供的上述房产价值仅为3390万元,故本院在其提供的担保价值额度内予以支持。依照《》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福建三**司银行帐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人民币3390万元;

二、查封福建福**限公司位于台江区双杭街道(原洋中街道)双丰村金鱼池1#楼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00157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闽国用(1999)字第050号】;

三、查封福建福**限公司位于仓山区建新乡半道村1#-6#楼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05405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闽国用(2005)字第0858号】。

申请人福**有限公司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