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雀*(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邦创意(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雀*(福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44元,减半收取2872元,由原告雀*(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