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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研究院与亳州市**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诉被告亳州市**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安徽**研究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研究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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