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诉被告亳州市**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安徽**研究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研究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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