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研究院与凤**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凤**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2013)滁民三终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凤**医院应支付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8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凤**医院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法院(2013)滁民三终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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