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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研究院与铜陵大**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被告铜**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5元,减半收取907.5元,由原告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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