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刘**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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