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何**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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