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与被告中国国**东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国**东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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