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同**限公司与济南**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同**限公司与被告济**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同**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