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中**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嘉**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2156元,由原告山东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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