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维**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维**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维**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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