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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紫**限公司与李*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北京紫**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称,2012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无忧停车安卓手机客户端外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全部开放完成总费用为90,000元,被告应于项目完成后支付项目款50%,即45,000元,通过验收支付尾款10%,即9000元。项目于2013年4月28日完成,但被告仅支付了36,000元,仍未支付上述54,000元余款。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项目尾款54,000元及利息(2013年4月29日至支付之日)。

被告辩称

被告北**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延期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不仅使合同目的完全落空,还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甲方(北京紫**限公司)与乙方(李彬)签订《无忧停车安卓手机客户端外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本公司的手机客户端外包给乙方开发(具体要求按甲方手机客户端建设需求说明书为准),乙方提供开发支持。其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为:1、提供专人与乙方联络。2、提供项目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交给乙方,并保证资料的正确性。3、及时支付费用,保证项目的开发费用及时到位。4、本合同的相关作品、程序、文件源码的版权属甲方所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为:1、提供专人与甲方联络。2、按照项目进度要求及时完成项目的开发,同时保证项目质量。3、协助甲方完成所开发项目的实施。4、开发完毕,乙方应将项目的文档、源代码移交给甲方。5、不得将甲方开发内容及客户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在开发周期部分约定:乙方承诺在2013年春节前(2012年2月9号)完成基本查询地图停车场等基础功能开发版本。乙方在2013年4月1日前完成所有功能提交并接受验收。在验收部分约定:乙方将项目完成后,交由甲方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视为项目完成。1、验收标准为:a.程序正常运行;b.手机客户端建设需求说明书中提到的功能全部事项;c.项目按时完成2、验收期限为5天时间。在付款部分约定:1、付款方式:全部开发完成总费用为90000元人民币。其中首付40%(36000元)定金,金额待项目基本完成时付50%(45000元)完成,最后通过修改验收再支付尾款10%(9000)元,转账或者现金皆可。

2013年9月3日邵*出具证人证言:本人曾在北京紫**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职务,在职期间李*曾与公司签订两个项目的合同,李*在执行项目的时候主要和我对接。一个合同是“武汉停车”的项目一共一万八,当时签约给了九千,剩余的九千我离开公司的时候还没有给李*;另一个合同是“无忧停车”一共是九万,签约时给三万六的定金,剩余的五万四在我离开公司的时候也还没有给李*。被告对邵*是当时项目的负责人无异议。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由于被告提供的接口文件晚了,原告实际上是于2013年4月28日交付了最后一批软件。双方亦认可合同欠款是五万四千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无忧停车安卓手机客户端外包合同》、邵磊证人证言以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订立的合同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被告延迟提交接口文件并对原告延期交付软件未持异议的情况下,被告未及时验收,亦未及时支付开发费,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否认违约,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无忧停车安卓手机客户端外包合同》余款五万四千元及利息(自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被告北**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七十五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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