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向右看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蓝**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向右看**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右看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右看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蓝**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右看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蓝**司于2013年3月12日订立了关于呼叫中心系统界面设计项目的合同,我公司已于2013年5月6日如约将设计最终成果交付给蓝**司。经催要,蓝**司于2013年6月4日向我公司支付了1万元尾款,目前尚有1万元尾款拒绝支付。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蓝**司支付尾款1万元,并以1万元为基础,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我公司支付自2013年5月6日至剩余尾款1万元支付之日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蓝**司辩称,向右看齐公司主张的1万元尾款尚未到支付期限,向右看齐公司起诉没有依据。我公司要在向右看齐公司提交的设计界面基础上进行呼叫中心后台程序的研发设计,目前该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于向右看齐公司提交的设计界面需要在研发过程中检验是否存在问题,若存在问题还需要修改。由于我公司的后续开发尚未完成,因此对向右看齐公司的界面设计未进行验收。根据双方合同,我公司应在验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故我公司目前无需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3月12日,向右看齐公司与蓝**司就Linktimes呼叫中心系统界面设计项目订立《合作协议》,约定向右看齐公司应于合同订立至2013年5月6日前完成整套界面设计制作,包括应用程序原型结构、精细风格ICON设计、UI界面设计、页面切图制作各一套。合同总金额4万元,蓝**司在用户界面设计工作开始后三个工作日内,需交纳50%定金2万元,待向右看齐公司全部完成蓝**司软件所有界面设计并由蓝**司验收通过后,蓝**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2万元。

诉讼中,双方确认:1.蓝牙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向右看齐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2.向右看齐公司技术人员李*分别于2013年4月8日、4月16日、4月17日向蓝牙公司技术总监尹**发送全套设计界面截图的电子邮件。蓝牙公司对向右看齐公司在开发设计过程中的工作给予确认,最终设计界面文件是在这些截图基础上再进行切图后制作完成的。3.向右看齐公司技术总监乔*于2013年5月6日通过电子邮件向蓝牙公司技术总监尹**发送最终设计文件。4.蓝牙公司尹**于2013年5月23日向向右看齐公司乔*发送电子邮件,提出之前提交的设计文件中名称是中文,无法使用的问题,后该问题已经解决。5.蓝牙公司于2013年6月4日支付部分尾款1万元。

诉讼中,向右看齐公司主张蓝**司已对其开发的设计文件进行口头验收确认,后其向蓝**司开具了2万元发票,但蓝**司仅支付了1万元,该公司还应向其支付剩余1万元尾款。

蓝**司不同意支付剩余1万元的理由为该笔尾款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因《合作协议》约定蓝**司对向右看齐公司的开发设计的界面文件验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款,但目前验收工作并未进行。之所以在2013年5月6日收到最终界面设计至今未进行验收,是因为蓝**司对呼叫中心系统软件尚未开发完成,该软件开发过程中一直都在使用向右看齐公司提交的最终设计界面文件,但向右看齐公司交付的界面设计还可能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经询问,蓝**司表示其软件后续开发还需多长时间不清楚,估计还需要4个月或5个月。

诉讼中,法庭询问蓝牙公司除了2013年5月23日尹**向乔*发送电子邮件提出中文名称问题外,是否发现向右看齐公司提交的界面设计还存在问题,蓝牙公司表示目前还未发现问题。之所以在2013年6月4日支付了1万元尾款,蓝牙公司表示是因为向右看齐公司频繁催款,其为了维护双方合作关系而提前支付。

对于利息损失,向右看齐公司表示没有合同依据,但这是蓝牙公司延迟付款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

上述事实,有向右看齐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付款表、电子邮件,蓝牙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

《合作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如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双方对向右看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交付最终界面设计文件,蓝牙公司已支付全部合同款4万元中3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为蓝牙公司是否应付剩余1万元合同尾款。

蓝**司辩称该笔合同款尚未达到付款条件。本院注意到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向右看齐公司全部完成蓝**司软件所有界面设计并由蓝**司验收通过后,蓝**司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2万元。显然,蓝**司支付尾款的条件是向右看齐公司完成所有界面设计并通过蓝**司验收。

关于验收,向右看齐公司表示蓝**司已口头验收通过,蓝**司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之所以至今未验收,是因为蓝**司对呼叫中心系统软件尚未开发完成,向右看齐公司交付的界面设计还可能存在问题需要修改。本院认为,尽管《合作协议》约定了验收是蓝**司的权利,但在向右看齐公司提交最终界面文件的情况下,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顺利履行合同,蓝**司也有积极进行验收的义务。本案中,蓝**司至今仍未进行验收,存在拖延验收的情况,首先,《合作协议》未约定蓝**司对向右看齐公司提交的界面设计进行验收须待呼叫中心系统软件开发完成后进行,蓝**司也承认合同未对验收约定条件或期限。且蓝**司不清楚其何时完成呼叫中心系统软件开发,但在其软件开发过程中一直都使用向右看齐公司提交的最终设计界面文件。其次,经双方确认,向右看齐公司已经将最终设计文件所需的界面截图于2013年4月发给蓝**司,蓝**司对这些截图予以确认,最终设计界面文件是在这些截图基础上再进行切图后制作完成的。向右看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提交了最终界面设计文件,除了此后5月23日蓝**司提出修改要求并解决该问题,蓝**司至今并未发现该最终设计界面文件还存在问题。再次,蓝**司已向向右看齐公司支付了尾款2万元中的1万元,蓝**司解释是因为向右看齐公司催款所以才付款,该理由并无合同依据。综上,本院认为,蓝**司在向右看齐公司提交最终设计界面文件至今,在未发现明显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未在合理期限内验收,应视为蓝**司已经认可向右看齐公司提交的最终界面设计。诉讼中,蓝**司不进行验收的辩称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向右看齐公司提出蓝**司应向其支付1万元合同尾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向右看齐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蓝**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向右看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向右看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六元(原告北京向右看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