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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贝*(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世纪贝*(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贝*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曾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樊**、人民陪审员刘**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罗**、任**,被告之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原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世纪贝**司(反诉被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28日签署《合作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开发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天赋教育”项目中的天赋测量系统(以下简称涉案软件)委托被告进行开发,项目研发周期为2010年3月24日至2010年8月25日。系统主要用于幼儿的基础素质能力测试和评价,依据《天赋测量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范围,系统应包括单机版、网络版两部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金额向被告支付了系统技术研发费用64万元及系统技术成果鉴定费用15万元。而被告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研发周期内完成系统的研发,至今没有交付符合说明书要求的研发成果,更无从谈起系统技术成果的鉴定。被告已收取的技术研发费用和成果鉴定费用理应返还,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特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系统技术研发费用人民币64万元;3、被告返还原告系统技术成果鉴定费用人民币15万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2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中**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首先,由于原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迟迟不能提供开发合同约定的基础材料才引起我方无法按照最初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完成软件开发,其次我方已经向原告交付了符合合同要求标准的软件产品,综上,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合作开发合同并未约定返还研发经费的违约责任,故我方不同意原告要求返还研发费用、鉴定费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我方同意解除合同关系,但原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严重损失,我方反诉要求:1、判令原告赔偿我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37021元;2、原告承担本诉、反诉费用。

针对被告中科有容公司的反诉,原告世纪贝**司辩称:被告针对反诉提交的证据与其主张的金额缺乏对应性,即使该等支出存在,也不是我方给其造成的损失,而是其同期发生的正常经营成本,不能证明其主张。且合作开发合同中5.2.3条约定合同总标的160万元,不再增加其他费用,被告反诉中主张的费用即使存在,也已超出该范围,其无权主张。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贝字20100316的《合作开发合同》,原告世纪贝**司(甲方)委托被告中科**公司(乙方)开发“天赋测量”系统。合同载明以下主要内容:“项目研发周期为2010年3月24日至2010年8月25日,合计五个月(含测试期)。研发工作结束后15天内,由乙方组织技术成果鉴定会并通过鉴定;2010年9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约定的天赋测量系统和相关成果以及文件资料。系统将通过国家教育行业权威机构(教**关司局或其直属机构)主持的技术成果鉴定会的认证。乙方参与人员:高**博士、孙*、周*硕士、中科**究所专家团队等。开发团队负责人:高**博士、孙*技术总监。研发团队负责人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取得双方认同。系统技术研发费用为人民币160万元,分期支付,乙方包干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40%;系统开发完成,并完成测试合格后支付40%;系统通过技术鉴定会后试运营正常30天后支付剩余20%。系统技术鉴定费人民币25万元,正式签约7日内,支付15万元;技术成果鉴定会鉴定通过后3日内,支付余款10万。甲方的责任和义务:提供项目研发技术数据,并提供部分参与人员(另行提供名单);甲方按照乙方需要的资料清单(见附件),应在收到清单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资料交于乙方。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乙方负责研发计划制定、技术文件编制和系统编程、产品研发、产品测试、技术服务、日常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等工作。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逾期二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成果的,乙方有权向合同外第三方转让或变卖工作成果。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未按研发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乙方逾期10天仍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发生以上违约情形,乙方应当支付数额为项目研发费总额20%的违约金。研究开发成果部分或者全部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如在合理期限(30日)内未能消除问题,甲方有权要求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乙方仍应承担研发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责任。”

2010年4月2日,原告世纪贝贝公司向被告中科有容公司支付研发费64万元及鉴定费10万元;2010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鉴定费5万元。2010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0万元的技术研发费发票及金额为15万元的技术鉴定费发票;2010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金额为34万元的技术研发费发票。

被告中科**公司于2010年4月向原告世纪贝**司发送了《“天赋测量”系统需求调研报告》(以下简称需求调研报告)、《“天赋测量”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内含《概要设计说明书》)、《“天赋测量”系统项目开发计划》三份文件。其中,需求调研报告载明系统应具备对注意、记忆能力、自救自护能力、组织指挥能力、表达能力、抽象总结能力、社交能力等六种能力,从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形成评测报告等一系列过程的完整实现。网络版会在单机版的基础上增加博客、专题论坛、会员管理、系统管理等功能。《“天赋测量”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中《概要设计说明书》载明《天赋测量系统》整个软件包括单机版和网络版,其中网络版在单机版的功能基础上增加了用户注册、用户维护、会员管理、系统管理等模块,并且未来方便集成博客、BBS等功能。约定系统结构中包括需求调研报告中所述六种能力板块。《“天赋测量”系统项目开发计划》载明项目开发计划旨在明确开发时间,规范开发过程,保证项目质量,统一项目组成员对项目的理解,并对其开发工作提供指导;同时还作为项目通过评审的依据。其中验收标准部分约定系统应具备对前述六种能力板块,从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形成评测报告等一系列过程的完整实现。项目应于8月31日完成开发并提交给用户,进入试运行阶段。原告世纪贝**司认可同期收到上述文件,且文件内容经双方认可,应作为涉案软件验收标准。

2010年4月1日,原告世纪贝**司工作人员刘**向被告中科有容公司项目负责人孙*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20100401世纪贝*“天赋测量”系统第一次调研会议备忘录》,载有:“二、世纪贝*工作任务表:0、六个轴中的注意记忆能力算法由世纪贝*提供,其他五个尽可能采用心理所的量表、算法。世纪贝*做适应性调整,规划到天赋测量系统当中。”等内容。2010年8月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原雪琴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发送电子邮件,正文为:“王总:四个量表提供完毕,包括之前的两个身体发展和社会适应,请指正!”邮件附件为两份量表。被告据此辩称提供量表等基础材料为原告义务,合同履行迟*是由于原告未按时提供量表。原告主张量表来自中科**究所,被告负责联系心理研究所,故量表不能按时提供是由于被告的原因,被告应对合同迟*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2011年3、4月,根据天赋测量系统开发情况,被告中科**公司编写了《天赋测量系统项目基本描述》(以下简称《基本描述》),并向原告世纪贝**司发送。《基本描述》第一部分“功能结构”中载明:“项目分为单机版和网络版”,所附结构图中,网络版项下包括首页、心理测试、天赋测量、贝*社区、贝*新闻四个子项目,天赋测量项目下包括注意、记忆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观察复现基础能力、创新基础能力、身体发展能力六项,其中除注意、记忆能力外,其他各项均列出若干子项目;单机版项下包括开场动画、角色选择、功能选择、测试、温馨提示、分析报告六项。《基本描述》另载有:“截止到2011年3月20日,共收到四种类型的量表。在世纪贝*提供的六大项量表基础上开发。”等内容。

2011年4月1日原告世纪贝**司天赋测量系统负责人孔**向被告项目负责人孙*发送电子邮件,载有:“孙总好:1、系统描述中的功能基本上符合我们现有状况的要求,可以按照这个描述进行设计。但是系统的易用性和可靠性开发成功后仍需市场的检验,可能仍需部分调整。”被告据此辩称《基本描述》应该作为软件开发是否合格的最终标准。原告世纪贝**司认可收到《基本描述》且内容经双方同意,但主张该文件应与双方签署的其他文件共同作为软件开发合格的判断标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各文件中六大能力板块实质内容与基本描述所载相同,只是在不同文件中采用了不同表述方式。

被告中科**公司主张其于2010年10月9日第一次将“天赋测量系统”网络版远程放置至世纪贝**司服务器,并于2011年7月最后一次将网络版软件远程放置在原告世纪贝**司服务器上,将“天赋测量系统”单机版软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原告世纪贝**司。原告对于上述第一次发送网络版软件的时间不予认可,但认可收到被告最后一次发送的涉案软件网络版和单机版,且同意将该等软件作为法庭勘验对象。

2011年8月12日,被告中科有容公司工作人员王**向原告世纪贝**司法定代表人原雪琴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关于世纪贝*天赋测量系统研发的补充协议》,协议中载有:“在双方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乙方同意补充完成系统‘网络版’和‘单机版’共同确定的功能内容开发。开发周期为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的30个工作日。”并约定了剩余开发经费的支付及系统后续维护宣传事宜。原告认可收到该邮件,对此补充协议,原告未予签署及回复。原、被告认可此前双方一直在沟通软件修改,但此后双方未就涉案软件开发事宜再行沟通。

经法庭勘验,单机版软件可以安装运行,内含注意、记忆能力板块,包括开场动画、角色选择、功能选择、测试、温馨提示等内容,运行过程中出现若干停顿迟滞现象。被告主张该软件存在界面布局不合理、用户注册不便、贝币兑换功能不完善等美工设计和功能方面的缺陷。网络版页面可以打开,首页及二级项目中有《基本描述》中记载的六项能力中除注意、记忆能力外的五项,观察复现能力中包括瞬时记忆宽度,中**公司主张该板块即注意记忆能力的体现,世纪贝**司不予认可。世纪贝**司主张该网络版软件存在部分板块功能不响应、板块名称与内容不符、装载环境局限等功能缺陷。

勘验中,原告世纪贝**司提出涉案软件单机版应与网络版一致,即应具备包括注意记忆能力在内的六个能力板块,但被告只做了注意记忆能力一个板块。被告中科**公司辩称,原告在前期的经营过程中在注意记忆能力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数据和经验,开发过程中与原告公司进行过口头沟通,原告同意开发重点为网络版,单机版仅包括该项能力板块,天赋测量系统的全面功能将在网络版中实现。世纪贝**司网页中关于单机版的介绍只有注意记忆能力一个能力板块,且原告在长达一年多的合作期间从未就此提出异议,说明原告认可单机版只包括一个能力板块。原告世纪贝**司解释网站之所以只介绍一个能力板块的单机版乃是以此为例说明单机版功能,且被告也只交付了一个,无法介绍其他。对于其未就此提出异议,原告称是由于被告尚未合格的交付,等待其交付剩余部分,故未进行反馈。

庭审中,原告世纪贝**司主张由于合同约定的开发参与人员高**等未实际参加软件开发,导致合同履行迟延,被告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认可高**参与项目策划后于项目开发正式开始时即离开团队的事实,但认为高**等人离开团队,并未实质影响软件开发工作,且就此事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进行过沟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世纪贝**司主张被告中科有容公司未依约组织技术成果鉴定会对涉案软件进行鉴定,被告应退还鉴定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认可未组织双方参与的正式专家鉴定会,但其辩称已在内部进行了鉴定,由于原告拒绝接收涉案软件开发成果且不配合鉴定工作,故无法组织进一步的鉴定工作。认为鉴定工作无法完成系由原告造成,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在庭审中同意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签收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及(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439号公证书等,证明原告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对该组证据,原告不认可其中劳动合同及工资签收单真实性,对全部证据的关联性均不认可,原告认为该组证据体现的支出即使存在也只是被告在此期间的经营成本,与涉案软件开发项目无对应性,且原告基于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费用,被告公司内部成本控制应由其自行负责,不应据此主张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合作开发合同》、《天赋测量系统基本描述》,原告提交的《“天赋测量”系统需求调研报告》、《“天赋测量”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内含《概要设计说明书》)、《“天赋测量”系统项目开发计划》、(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5224、8606号公证书,被告提交的(2012)京中信内民证字06148、06149、06150、07970号公证书、(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439号公证书、劳动合同、工资签收单、房屋租赁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证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世**公司与中**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天赋测量”系统需求调研报告》、《基本描述》等文件及其附件均经双方确认,其中表述不一致之处亦经双方认可实质内容相同,双方均应严格如约履行其中规定的各自义务。

一、关于涉案软件问题

《开发合同》中约定甲方(原告)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项目研发技术数据;按照乙方(被告)需要的资料清单(见附件)在收到清单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资料交于乙方。根据2010年4月1日“天赋测量”系统第一次调研会议备忘录,以及2010年8月9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原雪琴向被告法定代表人王**发送部分量表的电子邮件,表明原告负有向被告提供包括量表在内的基础材料的义务。《基本描述》载*截止到2011年3月20日,共收到四种类型的量表。该时间已大大晚于《开发合同》约定的研发周期截止日期。原告以被告应负责联系心理所提供量表,以及被告收到量表后怠于履约为由,主张合同延迟履行系由于被告原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于2011年7月间分别以远程放置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最后发送了天赋测量系统网络版和单机版软件。原告认可于上述时间收到被告发送的软件,但主张该等软件及被告于此前发送的软件版本因未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均为工作交流,而非交付。经勘验,被告交付的涉案软件网络版及单机版均可装载、运行,其中双方均认可网络版至少包含了六项能力板块中的五项;单机版包含了注意、记忆能力一项能力板块。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积极、诚信的履行合同。涉案软件交付后直至诉讼前,原告并未明确指出涉案软件存在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修改意见后被告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改,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研发团队及成果鉴定问题

《开发合同》约定开发团队负责人为高**博士与孙*技术总监,且约定研发团队负责人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应取得双方认可。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高**博士在涉案软件正式开发阶段并未参与的事实。被告中科**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就此项变动获得原告认可,该种行为有违合同约定。《开发合同》约定中科**究所团队作为乙方(被告)人员参与软件开发,乙方(被告)日后应补充参与研发人员的详细情况。被告作为专业的软件开发商对于合同中约定不明的事项及约定的补充义务,在长达一年的合作期间未积极向原告提示并补充。被告的上述不完全履约行为有违合同约定,但从合同的性质和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该等行为尚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开发合同》约定于研发工作全部结束后15天内,由乙方被告中科**公司组织技术成果鉴定会并通过鉴定,并约定了25万元鉴定费,原告世纪贝**司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笔鉴定费15万元。被告虽辩称其进行了内部鉴定,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该种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退还15万元技术成果鉴定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

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不存在继续履行的基础,本院准许解除。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亦均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负有一定责任,现合同解除,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损失。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履约情况、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解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合同解除后,考虑到被告已为涉案软件的开发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且其行为未导致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全额返还研发费用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经济损失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其据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鉴于原告无继续开发使用涉案软件的意愿和基础,涉案软件著作权归属被告,原告未经被告许可不得使用该软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世纪贝*(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科**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世纪贝*(北京**有限公司系统技术研发费人民币十万元及系统技术成果鉴定费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世纪贝*(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科**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90元,反诉受理费458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世纪贝*(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已交纳),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科**有限公司负担7376元(4586元已交纳,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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