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智**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博**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智**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智**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五元,减半收取五十七元五角,由原告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