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掌**限公司与北京金**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有限公司(简称掌控时代公司)与被告北**有限公司(简称金**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掌控时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掌控时代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与金**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企业网站建设合同,由我公司委托其为我公司策划、设计、制作网站,并向其支付报酬。合同期限内,我公司依约向金**公司支付了60%的合同款3600元。按照合同约定,金**公司应当在2014年7月4日向我公司交付网站且上线运行。但直至2014年7月16日,金**公司仍未能制作出符合合同要求的网站,且我公司与其协商多次未果。在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修改好网站的情况下,双方在沟通时发生争执,其拒绝继续修改网站,并将原本正在试运行的网站全部关闭。2014年7月18日,当我公司得知金**公司将试运行网站关闭后,多次与其进行电话沟通,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拒绝与我公司沟通。同日,金**公司还在试运行域名网页内贴出告示,无理要求我公司支付多于合同规定金额的费用,且威胁我公司如不按告示时间支付则默认我公司自动放弃合同。我公司认为金**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公司返还我公司已付网站建设合同款3600元、赔偿损失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金*凤凰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掌控时代公司(甲方)与金**公司(乙方)就委托网站建设事宜签订了一份《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网站进行有关的策划、设计和制作。本合同网站建设项目的内容、工作进度与安排、数量、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等由附件一载明。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网站建设项目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及图片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费用;甲方应派专人与乙方联络协调,甲方指派的联系人为向欣*。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约定完成网站建设工作,具体工作详见合同附件;按合同规定收取费用;可以根据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举办培训和技术咨询;乙方应派专人与甲方联络协调,乙方指派的联系人为王*。

三、本合同网站项目建设完成并且甲方支付完毕全款款项后,甲方享有委托乙方创作的全部网页的版权。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在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有具体约定时,从其约定。

上述合同的附件一对网站建设项目的工作进度与安排、数量、价款、交付和验收方式进行了约定。其中,一、合同金额、付款方式约定如下:合同金额总计6000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即3600元,网站上线经过测试并且功能确认无误,通过验收之后3日内支付合同余款即2400元。二、工作进度及验收时间约定如下: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网站建设所需的材料、图片提供给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材料、图片及甲方按附件规定支付的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网站首页效果图的制作。网站首页效果图制作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方对其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网站首页经甲方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全部网站建设工作,全部网站建设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甲方对全部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书面确认;甲方在规定的验收时限内未书面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7月4日交付甲方,实现上线。

2014年6月25日,掌控时代公司依约向金**公司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3600元。

诉讼中,掌控时代公司表示按照合同约定,金**公司应当在2014年7月4日交付网站并上线运行,但直至2014年7月16日,金**公司仍未能制作出符合要求的网站。在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网站制作且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金**公司拒绝继续修改网站,并将原本正在试运行的网站全部关闭,仅在网站上留下要求该公司付款的告示,且所要求金额超出合同约定。2014年7月18日,当该公司得知金**公司将试运行网站关闭后,多次与其进行电话沟通,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拒绝沟通,且至今已无法联系到金**公司。就此,掌控时代公司提交了一份网址为http://2099.mno.co/的网页打印件,该网页上显示有如下内容:“由于你们拒不支付款项,我方不得不暂停网站服务。你方须支付如下资金:协议金额2400元,产品内容代编辑代添加和其他等劳务费用2000元,一共4400元。以上资金到账后,可给你要的内容。如果7月18日晚24点之前,未收到上述资金,视为你们主动放弃。”掌控时代公司表示该网页内容即为金**公司在试运行网页上贴出的告示。

另,掌控时代公司表示其本案主张的5000元损失系因金**公司未能完成网站建设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但其未就此进行举证。

以上事实,有《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转账凭证、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掌控时代公司和金**公司签订的涉案《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根据涉案《企业网站建设合同书》的约定,金**公司应在2014年7月4日完成网站制作、交付掌控时代公司并实现网站上线。在双方就网站建设事宜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金**公司未到庭说明情况,现也无证据显示金**公司已经按期完成了网站制作并可实现上线运行。结合掌控时代公司提交的试运行网站网页打印件,可以看出金**公司已经以其行为暂停了对涉案合同的履行。综上,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金**公司未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在金**公司构成违约的情况下,掌控时代公司所付合同款项未获得相应对价,故掌控时代公司要求金**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36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掌控时代公司要求赔偿5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掌控时代公司虽然主张因金*凤凰公司未将网站建设完成给其造成5000元经济及精神损失,但无相应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金**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掌**限公司已付合同款三千六百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掌**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60元,均由北京金**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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