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亿**限公司与中国石**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亿**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司)与上**大学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大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就本、反诉一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相关事实,通知中国石**有限公司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分某于2014年4月9日、7月22日、12月11日、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亿**司的法定代表人闫永利及其本诉的委托代理人崔*、时瑞芳,上**大学本、反诉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李*,第三人中石油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沈**及其转委托代理人崔**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上海亿**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6日签订关于西气东输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软件的《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分四个阶段,1、2012年10月至11月,基础数据库的设计;2、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软件各功能模块的开发;3、2013年2月,软件的试运营;4、2013年3月至6月,软件的完善并完成相关验收工作。《技术开发合同》另约定技术开发的经费和报酬支付时间为第一笔款项12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012年10月汇出;第二笔款项19万元2013年2月汇出;第三笔款项10万元2013年6月汇出。

合同签订后,亿**司已经按照《技术开发合同》的约定,完成了第一阶段基础数据库的设计、第二阶段软件各功能模块的开发两个部分的工作,并分某于2012年11月、2013年1月通过了上**大学的验收,但上**大学一直未支付亿**司开发经费和报酬,为此,亿**司多次催促,上**大学直到2013年1月才完成了首笔费用的支付,但本应于2013年2月支付的第二笔开发费用和报酬至今未付。另,2012年12月,亿**司为技术开发代替上**大学垫付了电信机房服务器托管费用13,600元,采购服务器的1,000元定金,该两笔费用上**大学亦未予支付。

2013年1月24日,上**大学在亿**司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提出了解除合同,并拒不支付亿**司服务费、开发经费及相关代垫费用,为此,亿**司多次与上**大学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上**大学:1、支付给亿**司开发经费及报酬19万元;2、支付给亿**司电信机房托管费13,600元;3、支付给亿**司采购服务器的定金1,000元;4、支付给亿**司以204,6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上**大学辩称,不同意亿**公司的诉请。**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完成软件开发义务,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的义务其也未能完成,而上**大学却已按时支付给了其第一期的合同款项。第二笔合同款,双方约定等第三人中石油分公司的第二笔款项抵达后十日内支付,现中石油分公司并没有支付给上**大学,故亿**公司要求上**大学支付,付款条件并未成就。上**大学已多支付给亿**公司款项,现其要求支付19万元报酬不合理也没有依据,利息的支付也没有依据。关于定金和电信机房托管费,上**大学并不知道该些费用产生的原因,不清楚有该事项。

上**大学提出反诉称,2012年10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SXXXXXXXXXXX的《技术开发合同》,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亿**司必须于2012年10月至11月完成基础数据库的设计,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完成软件各功能模块的开发,2013年2月完成软件的试运营等工作。同时,亿**司开发的软件应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2012年12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中石油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GIS基础软件合同》,上**大学要求用正版软件开发和运行GIS基础软件,但是亿**司拒绝,因此该合同义务亿**司一点都未履行,严重违约。

《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上**大学项目负责人于2012年12月31日按照亿**司法定代表人闫永利的要求将1万元汇入其私人账户(垫付);上**大学于2013年1月4日将12万元汇入亿**司指定的账户,而亿**司并未按约定的时间完成基础数据库的设计,后续阶段的软件功能模块的开发及软件的试运行等均未涉及,其无力完成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合同目的根本不可能实现,因此给上**大学造成极大的损失。基于亿**司已构成严重违约,上**大学于2013年1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亿**司提前终止双方间的技术开发合同,并于2013年7月发书面函件通知亿**司终止上述两份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亿**司退还已支付的相关款项。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亿**司一再违约已经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上**大学有权解除该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上**大学有权要求亿**司退还已支付和垫付的款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大学反诉要求:1、解除双方签署的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技术开发合同》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中石油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GIS基础软件的《软件销售合同》;2、亿**司退还上**大学支付和垫付的款项13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大学明确其第1项反诉请求为: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技术开发合同》已于2013年1月24日解除;确认原、被双方签订的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软件销售合同》已于2013年1月22日解除。

针对上**大学的反诉请求,亿**司辩称,不同意其反诉诉请。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技术开发合同》,亿**司已完成合同项下的软件开发义务,仅等试运行及完善、上**大学应当支付第二笔合同款时,其却单方面违约,故亿**司不但不同意退还其已支付的款项,其还应当支付亿**司合同款;关于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有关中石油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GIS基础软件的《软件销售合同》,由于上**大学严重违约,导致无法再继续履行。

第三人中石油分公司述称,在本诉中,其与亿**司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需要承担义务;在反诉中,其与上**大学签订有软件开发合同,但并没有约定上**大学可以将合同内容分包给他人,故其与反诉请求没有任何关系。上**大学在履行与中石油分公司的合同过程中存在未按约交付研发成果的违约行为,直到2012年12月才完成项目需求调研报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系统的集成和测试,至今未向其移交正式的系统软件和相关资料。请法院查明事实后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

一、中石油分公司与上**大学签订合同及履行情况

2012年9月7日,第三人中石油分公司(甲方)与上**大学(乙方)签订《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对外协作合同》1份,主要约定:项目名称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销售)公司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项目课(专)题名称: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研究一、合作(委托)研究和开发内容……研究开发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与相应的数据库,数据库具备快速查询、编辑以及数据处理等功能……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响应时间(Responsetime):1000用户并发系统响应时间小于0.5秒,2、吞吐量……三、提交的成果和验收内容及方式1、含有预测、细分与识别、价格承受能力测量功能的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软件一套;2、与上述相应的说明书一套;3、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需求与编程文档;4、经过有关专家验收;5、软件著作权及专利各1项。四、进度安排及阶段验收目标(按季度填写)1、专题名称“开发工作量预估……”,研究内容“需求调研,详细了解销售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的工作量与可能的开发难点,且与发包方会商;根据进度调研西气东输市场开发与销售部的业务需求,编制每个环节的业务需求图和业务需求说明书”,验收目标“写出详尽的业务需求工作量分析报告,递交可用于编程的业务需求说明书”,起止时间“2012年6月-2012年8月15日”负责人“孙**……”;2、专题名称“系统设计”,研究内容“根据业务需求图与业务需求说明书编制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设计报告,编制数据库管理系统程序”,验收目标“编制系统设计报告”,起止时间“2012年8月16日-2012年9月30日”负责人“孙**、王**、王**、李**”;3、专题名称“模块设计与制作”……验收目标“编制各个模块软件”,起止时间“2012年9月-2012年11月”……4、专题名称“系统集成”……验收目标“系统集成分段调试完善”,起止时间“2012年10月-2012年11月”……5、专题名称“系统集成与测试,培训以及交付”……验收目标“移交、调试、运行、培训员工”,起止时间“2012年11月-2012年12月”……付款安排第一阶段:调研、模块设计与制作2012年8月完成项目需求调研报告后,支付第一笔款项35万元;第二阶段:剩余模块与系统集成2012年10月,完成系统集成,进入测试阶段后,支付35万元;第三阶段:移交与培训2012年12月系统测试移交,对相关人员培训后,交付25万元……七、项目人员组织项目经理孙**项目组长王**项目副组长王**项目主要研究人员范**(西气东输销售公司)……项目主要研究成员李**(上**大学、副教授)……闫**(上**大学、研究生)……八、责任条款(一)甲方责任: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分批拨付经费,协调检查研究进展,组织验收项目成果……(二)乙方责任:1、乙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接受甲方对乙方研究工作的检查和协商,并按时向甲方提供以下书面报告:(1)按季度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每年12月25日之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技术工作研究小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一式三份)。逾期不报,甲方有权暂停拨款……合同还对不可抗力、技术成果归属等事项作了约定。

庭审中,亿**司法定代表人闫**表示上述合同签订时,其作为干活的工作人员,与上**大学的经办人李*和一起至中石油分公司商谈并签订了上述合同。中石油分公司和上**大学均确认,上述合同系属补签。亿**司认为在签订上述合同之前实际已陆续开始涉案软件开发了;中石油分公司认为在签订合同前,确实已委托上**大学做了市场分析、市场调研、关于做什么项目方面的工作,软件是否已开始开发不清楚;上**大学确认签订合同前已做了市场调查、协助中石油分公司进行市场分析、对需求进行理解和调研的工作,软件开发工作应该还未做。

二、亿**司与上**大学签订的涉案两份合同及履约情况

(一)涉案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合同内容及履约情况

2012年10月16日,上**大学(甲方委托人),亿**司(乙方研究开发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技术开发合同》1份,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项目名称“西气东输(销售)公司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软件开发”。一、标的技术内容、形式和要求:1、开发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与相应的数据库。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具备:快速查询、编辑以及数据处理等功能。2、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拥有日常的天然气市场开发与销售的工作程序信息化,具有减少办公工作量与提高了管理工作效率之功效。3、天然气市场信息数据库管理系统……4、西气东输公司按照城市燃气用户、工业用户、发电用户、化工用户以及综合型用户分类,统一格式建立了天然气客户档案……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1、响应时间(Responsetime):1000用户并发系统响应时间小于0.5秒,2、吞吐量……三、研究开发计划:1、2012年10月至11月,基础数据库的设计;2、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软件各功能模块的开发;3、2013年2月,软件的试运营;4、2013年3月至6月,软件的完善并完成相关验收工作。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41万元(其中经费35万元、报酬6万元)。……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分期支付:12万元,时间:2012年10月(西气东输第一次货款抵达后10个工作日之内汇出);19万元,时间:2013年2月(西气东输第二笔货款抵达后10个工作日之内汇出);10万元,时间:2013年6月(西气东输第三笔货款抵达后10个工作日之内汇出)。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本合同开发的软件所有权及著作权属归甲方所有或由甲方进行相关分配。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13年6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履行。本合同的履行方式:按合同要求完成软件开发工作并及时提交验收所需材料。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八、风险责任的承担: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3承担(1、甲方,2、乙方,3、双方,4、双方另行商定)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十、验收的标准和方式: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标准,由西气东输的验收报告为准。合同还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作了约定。

2012年7月1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闫**与李*和多次通过电子邮件沟通。从双方的往来邮件中可以看出,闫**已经在做有关涉案软件开发的部分前期市场分析等工作,双方对工作内容、已做部分工作的修改意见,以及合同的签订内容等事项进行了多次的协商沟通。其中,2012年10月18日,闫**与李*和间的电子邮件证明此时还在修改双方签订的合同,李*和发的电子邮件称“抱歉!这几天忙于研究生中期报告和今天上课,所以到晚上才有空,修改了合同。金额增加到41万元。现在我不能说什么,我尽量再加一些给你……”。至2012年10月31日,中石油分公司的涉案项目副组长王**发电子邮件给李*和,可证明上**大学与中石油分公司间的合同至此才补签完成,其称“合同已经完成签署,属于您的一份合同正本在我这里,下次去交大的时候,我给您带去。现在需要办理付款手续,晚些时候我告诉您开具发票的具体格式。我给您发了两个附件,一份是项目进展情况的月报,您按照要求填写9月份和10月份两个月项目进展情况,另一份附件是参考案例,请您于11月5日前反馈给我。”

庭审中,亿**司称其已于2012年11月19日完成第二阶段的工作且已要求李*和确认,但其提供的2012年11月18日李*和发给闫永利的邮件称“功能需求说明书请查收……”,闫永利于2012年11月19日发给李*和的电子邮件称“下面的网址是在服务器上配置的修改后版本,按上次会议具体讨论的,您看一下……有什么问题及时完善,这个mail我也发给大鹏一下,争取这周内安排开个会议把具体的需求给确认下来。”之后,双方还对“系统初步设计的表头(合同科)”、“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功能需求说明书(第五版)修改版”等内容作了沟通。

至2012年11月30日,亿**司出具给上**大学金额10万元、2万元的发票各1张,内容分某为“西气东输(销售)公司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首付款”、“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首付款”。2012年12月7日,中石油分公司支付给上**大学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款项35万元。上**大学收到中石油分公司的钱款后支付给了亿**司12万元。

2012年12月17日至28日间,李*和与闫**在互发的电子邮件中讨论上述第一笔付款、写中期报告及购买服务器等问题。双方沟通良好。2012年12月28日起,双方沟通开始不畅。闫**发电子邮件给王**推荐服务器型号时称“我手机突然没电了”,李*和随后在发给闫**的电子邮件中称“小闫:你闯祸啊!怎么会呢?手机关机,大*发火了。这样吧,我来买这个服务器,送去给大*验收一下……,在这些小钱上摔跟头,不合算,你不要因小失大”。2012年12月31日,李*和发电子邮件给闫**称“刚刚汇给你壹万元整。但愿我们之间不要有任何隔阂,信任畅通”。2013年1月6日,闫**发电子邮件给王**称“附件是最近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几点问题,请配合予以解决一下”。2013年1月10日,李*和发电子邮件给闫**,要求其归还先前给其的1万元款项。同日,闫**回邮李*和,称“私人转的1万元中下旬有个项目款会到,到时候我转给你”。2013年1月12日,闫**发电子邮件给王**称“附件是会后连夜赶出来的项目工作具体进展报告。接下来几天模块整合测试后即更新到互联网上”。2013年1月14日,李*和发电子邮件给闫**,称“用户档案,和合同信息已到,请查收。假如有什么不会弄,不要客气告诉我,我们请外面的专家,我来出钱!”。2013年1月17日,李*和发电子邮件给闫**称“你误解了,我的意思是你只需把预测程序安装上去即可,可以用。不会也没问题,请专家来弄嘛,也不丢人的嘛!很正常!……”。2013年1月22日,闫**发电子邮件给李*和称“李老师:你好!我再次看到你发的短信,感觉真的很可笑!我一心想着并努力着怎么把项目弄好,看看你自己在想些什么???其一:你为钱的事担心,犹如服务器一样,你以为是我装我自己口袋里了……我不知道你只是想从中石油那边拿这么点首付款,还是想尽快把项目做好,拿到进度款及全款,项目弄到现在,我看不到你的大局观,还想着以后和你合作其他项目呢…看来我错了。明天中午我会安排项目经理过来你这边安装软件”。

2013年1月23日,闫永利至李*和办公室,演示了部分软件内容,并要求李*和在亿**司出具的“亿仁科技外出工单”上签字。该“亿仁科技外出工单”上的内容均为打印,为:客户单位上**大学日期2013/1/23项目中石油西气东输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经理宁培砚实施方式客户现场作业具体任务/事由1、汇报,安装并调试信息系统阶段工作成果;2、中石油用户历史用气具体数据信息。

庭审中,亿**司主张双方间的电子邮件内容,特别是李**在上述“亿仁科技外出工单”上的签字,可以证明亿**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开发工作,得到了上**大学的确认。上**大学对亿**司的主张予以否认。

2013年1月24日,闫**发电子邮件给李*和称“附件是昨天开会讨论确定的数据表头格式,按这个格式弄出来发这来就可以了”。同日,李*和发电子邮件给闫**称“昨天你们一行3人来我办公室,演示了你们做的一小部分软件,最后提议应用每天做一次所有199家客户的短期测试,这暴露了你们:1、你们短期测试模型没有弄懂;否则不会提出全部预测一遍的设计与做法;2、地图软件没有看见演示,就是你说的假如买正版就不做了;3、信息系统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也没有达到王*长定下的要求;4、你在服务器采购与地图软件采购事情上,在中石油面前损害了我的声誉;鉴于此,我正式通知你,闫**,我,李*和单方面中止合同”。同日,闫**回复电子邮件给李*和称“李老师:你好,针对你提议的如下几点,做分析如下:1、短期预测按合同要求,原本就不应该是我这边来做的;2、地图软件你自己最清楚是怎么回事;3、信息系统的主体工作我这边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具体王*的要求你可以提出);4、关于采购方面,一直是单方面的行为,至于你提到的损害你的声誉,请拿出实证。至于你所说的单方面中止合同一事,我会将此事交于公司法务处理;具体下一步工作他会进一步与你取得联系。”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此邮件中的“中止合同”,实际上是“终止合同”。亿仁公司确认自2013年1月24日之后,其未再做涉案合同项下的工作,但其认为该份合同项下的软件已开发完成。

庭审中,上**大学举证其终止与亿**司签订的上述合同后,于同年5月2日与案外单位上海铱**限公司签订《西气东输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服务合同》,由该单位继续开发涉案的亿**司未能开发完成的软件,此份合同约定的开发费用共为25万元。亿**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未予认可,主张即使合同真实,也说明其他单位的开发工作利用了亿**司的部分开发成果。

2013年6月26日,上**大学向中**公司提出《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开发延期的申请》,内容为:鉴于《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开发过程中需求更改,以及原来乙方外协人员的素质问题致使本课题不能按期与2013年6月30日准时结束。特此申请《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项目延期至2013年8月10日。

因在上述提出终止合同的邮件中,经办人李**误写了“中止合同”,上**大学担心引起歧义,便由李**作为经办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闫**邮寄了加盖上**大学公章的“合同终止通知书”和“退款通知书”,但该信件被以“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公司实际未收到此信件。

2013年12月4日,上**大学又向中**公司提出《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开发延期的申请》,内容为:鉴于《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开发过程中需求更改,以及原来乙方原计算程序与信息系统程序接口问题致使本课题不能按期与2013年8月10日准时结束。特此申请《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项目延期至2013年12月20日。

(二)、涉案地图软件合同及履约情况

2012年12月3日,上**大学(甲方需方),亿**司(乙方供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软件销售合同》1份,约定项目名称中石油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GIS基础软件,一、标的内容、形式和要求:基础矢量中国地图,方便集成应用于中石油西气东输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GIS模块中,使得各场站信息、干线与支线信息可以图形化展示……本项目GIS基础软件费用及报酬19万元……一次总付,时间:西气东输第一笔款到帐后十日内……六、风险责任的承担: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3承担(1、甲方,2、乙方,3、双方,4、双方另行商定)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50%乙方承担50%。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该合同签订后,上**大学已收到亿**司于2012年12月1日开具的金额为19万元的发票。但是,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就购买正版软件还是非正版软件等事项发生争议。2013年1月10日,亿**司的法定代表人闫**发电子邮件给上**大学的经办人李**,称“我从来没料到这个项目推进的如此之缓慢,拖着只会耗时、耗力耗成本;接下来我只能尽力帮助您来解决我这边信息系统的开发,关于地图方面,李老师既然这么多顾虑,还望另请高明,与地图相关的工作接下来我会安排停止……”。至2013年1月22日,闫**又发电子邮件给李**,称“……地图的事我已经给你强调过多次,这个事到现在我已经无能为力,请以后不要再给过(我)提地图相关的事宜……”。

庭审中,上**大学确认其于当日收到该份邮件,认为此系亿**司提出了终止该份合同的意思。因上**大学也同意解除合同,其便于2013年4月与案外人分某签订了《销售合同》及《AutoNavi导航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各1份,重新购买了相应的地图软件。亿**司确认自2013年1月24日之后,其未再做涉案合同项下的工作,其认为上**大学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三、当事人资金往来情况

2012年12月7日,中石油分公司支付给上**大学35万元,上**大学收到该款后,于2013年1月4日支付给**公司12万元。

2012年12月31日,李**支付给闫**10,000元。

在庭审中,对于该10,000元款项的性质,原、被告双方均确认系李*和代表上**大学支付给**公司的,但是对于支付的缘由,双方陈述不一。上**大学称:在履约过程中,因亿**司的闫**向上**大学的李*和催款,而中石油分公司的款项尚未到账,故李*和先代上**大学垫付给闫**10,000元,待中石油分公司的款项到账后,上**大学支付给了亿**司首期款项12万元,因此,该10,000元的垫付款应由亿**司归还给上**大学,闫**也曾答应归还。亿**司则称:上**大学委托其代购服务器,费用共为29,000元,但招商银行ATM机最多转10,000元,故李*和代上**大学支付给了其10,000元,由于费用不够,亿**司就支付了1,000元定金以获得服务器的编号,之后,该服务器因故未能购买,但现亿**司不同意退还给上**大学,该费用实际已充当履行涉案合同的会议、差旅、招待费了。

庭审中,亿**司未能提供李**同意其用该10,000元充当履行涉案合同的会议、差旅、招待费的证据,也未举证其为履行涉案合同支出了会议、差旅、招待费的证据。

关于此10,000元钱款是否应归还问题,上**大学举证李**曾于2013年1月10日发电子邮件给闫**催讨该款“……另外我打到你卡里去的那10,000元,何时还给我?”。同日,闫**回邮李**,称“私人转的1万元中下旬有个项目款会到,到时候我转给你。”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和出具说明,确认该10,000元钱款系其代上**大学先垫付给亿**司的,其同意由上**大学在本案中向亿**司主张,由亿**司归还至上**大学账户。

至本案第二次庭审时,中**公司认为上**大学尚未完成涉案合同项下的软件开发的第二阶段工作,故其仅支付给上**大学第一笔合同款35万元。至本案第四次庭审时,中**公司仍认为上**大学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工作,但其还是又于2014年8月支付给了上**大学35万元。

另查明:亿**司为支持其诉请2,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IDC主机租用合同及收据复印件,以证明其为测试涉案开发的软件向案外人租赁了服务器。上**大学对该证据及事实均予以否认。

上述事实,有亿**司提供的合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技术开发合同》、亿仁科技外出工单、电子邮件、发票、以电子邮件方式交付的基础数据库设计、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工作成果内容、短信、拷在光盘中的已完成的工作内容、主机租用合同、收据;上**大学提供的许**的证言、招商银行汇款单、中**行转账汇款回单、电子邮件、挂号信(内有合同终止通知书和退款通知书)、合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软件销售合同》、《销售合同》、《AutoNavi导航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使用许可协议》、吴**的说明、《西气东输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软件开发服务合同》;中石油分公司提供的《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对外协作合同》、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合同延期的申请资料,以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大学与中石油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分公司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对外协作合同》,其内容于**,应为有效。上**大学为了完成该合同约定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在未征得中石油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中的部分开发内容委托给亿**司,该履约方式对中石油分公司而言虽有所不妥,但因亿**司的法定代表人闫**等工作人员均以上**大学的名义在开展工作,该合同的履约主体仍为上**大学与中石油分公司,因此,上**大学与亿**司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其与中石油分公司间的合同效力。上**大学为履行其与中石油分公司签订的上述有效合同,委托亿**司以上**大学的名义做其中的部分软件开发工作,由此,其与亿**司间产生了委托与受托关系。上**大学为规范其与亿**司间的委托关系,参照其与中石油分公司的合同义务及履约进程,与亿**司先后签订了涉案两份合同,即2012年10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技术开发合同》和2012年12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软件销售合同》,该两份合同于**,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应属有效合同。

合同具有相对性。上**大学虽系为了履行其与中石油分公司的合同而与亿**司签订了涉案两份合同,但该两份涉案合同相对于其与中石油分公司间的合同,系独立的合同。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两份合同是否已解除;二、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的情形;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一)、2012年10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技术开发合同》已于2013年1月24日解除。理由如下:1、李*和系上**大学涉案合同的经办人,闫**系亿**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上**大学与亿**司之间就涉案合同的履行基本上均由李*和与闫**在沟通、交涉、决定,故该两人的行为分某代表上**大学和亿**司;2、2013年1月24日,李*和按双方沟通的惯例,代表上**大学以发电子邮件的方式正式通知亿**司双方间的涉案合同“中止”履行,上**大学已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虽然此处使用了“中止”两字,但亿**司于当日收到该邮件后,明确将交由法务处理此事,且自该日之后未再做涉案合同项下的工作,故亿**司当时明白上**大学的意思是“终止”合同,在庭审中,其也确认知道上**大学要终止合同;3、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合同解除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虽然在本案中,亿**司对上**大学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认可,抗辩其未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其已完成涉案合同项下的软件开发义务,但其始终对上**大学解除合同的效力未行抗辩。针对上**大学的反诉请求,亿**司并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其在本诉中提出的诉请,实质均为解除合同后的补偿及返还问题,故亿**司实际已同意双方不再履行合同,只是对解除合同的过错责任及补偿问题与上**大学产生分歧意见。据此,本院确认涉案合同已于亿**司自2013年1月24日收到上**大学的通知时解除。

(二)、2012年12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软件销售合同》已于2013年1月22日解除。理由如下:1、原、被告双方虽在电子邮件中曾多次提及此份合同,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完整的履行情况;2、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虽然双方对未履行完毕的原因各执已见,但均确认此份合同已无法履行,实际上已处于提前终止状态;3、现有证据证明在2013年1月10日时,闫**发电子邮件给李**,称“与地图相关的工作接下来我会安排停止”,此处的“停止”是指“中止”还是“终止”并不明确,但之后,闫**在2013年1月22日发给李**的电子邮件中又称“地图的事我已经给你强调过多次,这个事到现在我已经无能为力,请以后不要再给过(我)提地图相关的事宜”,闫**的这份邮件虽未用“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文字,但其意思非常明确,与地图相关的事宜提都不要提了,自然就是指不想履行合同了。庭审中,上**大学称亿**公司在这份电子邮件中提出了终止合同的意思,上**大学当天收到此邮件后也同意终止该份合同。综上,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以各自的行为于2013年1月22日协议解除了涉案有关中石油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GIS基础软件项目的《软件销售合同》。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一)、在2012年10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一方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性违约行为,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

结合涉案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履约情况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上**大学没有根本性违约。理由如下:1、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了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的具体日期,但又约定在西气东输货款抵达后10个工作日之内汇出,因原、被告间的合同系为履行上**大学与中石油分公司的合同而订立,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的时间以中石油分公司货款抵达后10个工作日之内汇出为合理。中石油分公司第一笔款项于2012年12月7日汇给上**大学,上**大学收款后于2013年1月4日支付给**公司12万元,虽然上**大学付款的时间略超过双方约定的10个工作日,但该延期付款的行为不影响涉案合同的继续履行,不构成根本违约,只是亿*公司因晚收款可适当顺延数日交付之后的工作成果;2、亿*公司主张上**大学支付的第二笔合同款项,在上**大学通知亿*公司终止涉案合同时,第二阶段的软件开发工作尚未完成,中石油分公司尚未支付给上**大学合同款,故上**大学不支付给**公司不构成违约;3、涉案委托开发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上**大学基于对亿*公司技术的信赖,委托其研究开发涉案软件,若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该信赖基础丧失的,即使亿*公司未有违约行为,上**大学也可随时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的往来邮件可证明,双方自2012年12月28日起沟通已不畅,之后,亿*公司又提出停止与涉案合同相关的地图软件合同项下的工作,双方间的信赖基础已动摇,上**大学对亿*公司的履约能力产生不安。因此,不管本案中亿*公司是否存在违约的行为,上**大学单方面通知亿*公司终止合同均不构成违约。

亿**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逾期完成工作成果的违约行为,但是否为根本性违约尚不能明确,理由如下:1、原、被告双方在涉案合同的研究开发计划中约定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完成软件各功能模块的开发,但根据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可证明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间,双方还在对第一阶段之前的工作,即“天然气销售管理系统功能需求说明书(第五版)修改版”进行沟通;亿**司还在将“连夜赶出的项目具体进展报告”给上**大学;2013年1月17日时,李**还在告知闫**“不会也没问题,请专家来弄”,工作进展缓慢,而且,自2012年12月28日起,双方在电子邮件中的沟通明显已不通畅,带有个人的不满情绪,没有一份电子邮件能直接证明亿**司已按中石油分公司的要求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2、原、被告在涉案合同的验收标准和方式中约定,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西气东输(指中石油分公司)的验收报告为准。涉案合同系事后补签的,闫**曾多次随李**以上**大学的名义至中石油分公司沟通合同签订及履行事宜,其明知涉案合同的验收标准应以中石油分公司的验收为准,但是在本案中,亿**司未能提供其申请中石油分公司验收的报告,也未能提供中石油分公司的验收报告,故不能证明其已按要求完成了开发义务;3、亿**司主张其已完成软件开发义务,得到了上**大学的确认,但由上**大学确认开发成果,与合同约定并不符。而且,亿**司举证的2013年1月23日的“亿仁科技外出工单”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均与常见的验收报告格式和内容不符,因此,李**仅在上面签个名,不能证明李**已确认亿**司开发的软件已符合要求。李**签名仅能证明李**确认闫**等人外出办公,曾到李**办公室演示了部分软件内容。正因为亿**司未能完成软件开发义务,仅开发了部分软件,致使上**大学非常不满,李**第二天便代表上**大学发给亿**司的闫**电子邮件,认为“昨天你们一行3人来我办公室,演示了你们做的一小部分软件,最后提议应用每天做一次所有199家客户的短期测试,这暴露了你们:1、你们短期测试模型没有弄懂……”,从而提出终止涉案合同;4、2013年1月24日之后,亿**司未再做涉案合同项下的软件开发工作,而上**大学则又委托案外人开发涉案软件,期间又多次向中石油分公司申请延期开发,至本案庭审时,中石油分公司仍认为上**大学还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工作,该些事实也印证了亿**司并未按时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义务;5、上**大学在2013年1月23日时仅看到亿**司开发的一小部分软件,此时距离合同约定的完成日期仅剩几天(合同约定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上**大学感觉亿**司不能完成任务,双方又沟通不畅,遂解除了合同,但是,从理论上讲,合同约定的交付软件的日期尚未到,剩余几天时间还会产生多种可能性,故此时亿**司尚未完成软件开发还不属于根本性违约。

(二)、2012年12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软件销售合同》,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就解除合同的原因各执已见,均指责对方欲使用非正版软件,但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支持各自的主张。由于在尚未履行时双方就已协商解除涉案合同,且双方就该合同均未提出具体的诉请,故探究违约在本案中无实际意义。

针对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原、被告提出的本、反诉诉请,就是对2012年10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技术开发合同》解除合同后的后果处理的主张。(一)、关于12万元款项,本院认为不应退还,理由如下:1、该款系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款项,亿**司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一阶段工作,虽然其没有提供中**公司的验收报告,但中**公司已将第一阶段的钱款支付给上**大学,上**大学又将约定的12万元支付给亿**司,说明中**公司和上**大学均已认可该第一阶段的工作成果,故亿**司应得到相应的款项;2、由于亿**司在未完成第二阶段的软件开发义务时,上**大学解除了涉案合同,之后委托案外单位继续开发。虽然上**大学在庭审中未认可亿**司提出的案外单位继续开发涉案软件时利用了部分亿**司的开发成果,但本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及上**大学与案外单位的合同的条款、标的、内容,考虑到二个阶段的工作相对具有独立性,不同的单位继续做后续工作,对前期工作有可能会做些修改,但不必然会全盘推翻前期的工作成果,故从本案事实及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角度考虑,亿**司已获得的合同款项不应退还给上**大学。(二)、1万元垫付款,亿**司应退还给上**大学,理由如下:1、该款并不是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款项,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系李*和代上**大学垫付的,按理,当垫付事项消失时,垫付款应予退还;2、在双方往来电子邮件中,闫**曾承诺愿意返还该1万元垫付款;3、在庭审中,亿**司称该款中的1,000元支付了服务器的定金,余款充当了履行涉案合同的会议、差旅、招待费,因涉案合同中未约定该些开支内容,上**大学对此也不予确认,故亿**司获得该款没有依据,应予退还给上**大学。(三)、关于19万元开发经费及报酬,上**大学不应支付给亿**司,但应作适当补偿,理由如下:1、亿**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第二阶段的软件开发义务,中**公司在亿**司提起本案诉讼时也未支付第二阶段合同款给上**大学,故亿**司要求上**大学支付该款项,条件不成就;2、因上**大学不能信任亿**司能按时完成涉案软件开发,提出了解除合同,故涉案合同项下的软件开发未能如期完成,亿**司不应当得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3、亿**司举证的“亿仁科技外出工单”不能证明涉案软件已开发完成,在庭审中,其也未能举出令上**大学和中**公司认可的已开发软件,而且,亿**司也未将开发的小部分软件源代码交予上**大学,故上**大学后续委托案外单位开发涉案软件时未能利用亿**司开发的部分软件内容,若上**大学支付全部第二阶段合同款给亿**司,势必造成合同利益失衡;4、鉴于2013年1月23日时,上**大学仅看到亿**司开发的小部分软件,使上**大学认为亿**司不可能再能按时完成软件的开发工作了,而且按目前该软件的开发状况分析,该软件确也不是几天就能开发完成得了的。上**大学因不满亿**司的开发能力解除合同虽于法不悖,但是其在合同约定的2013年1月的交货期满前提出解除合同,使亿**司丧失了努力完成开发任务的可能性,对此,本院综合本案案情,结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双方的举证情况,酌情确定上**大学给予亿**司一定的损失补偿。(四)、关于电信机房托管费13,600元、采购服务器的定金1,000元,因该两笔款项在原、被告双方的涉案合同中未曾约定,庭审中,上**大学对亿**司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相关事实均不予确认,故亿**司要求上**大学支付该两笔款项并要求上**大学偿付利息损失无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四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上海亿**限公司和上**大学于2012年12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软件销售合同》已于2013年1月22日解除;于2012年10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NO.SXXXXXXXXXXX的《技术开发合同》已于2013年1月24日解除;

二、上**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上海亿**限公司损失人民币40,000元;

三、上海亿**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大学人民币10,000元;

四、驳回上海亿**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

五、驳回上**大学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69元,由亿**司自行负担3,569元,上**大学负担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大学负担1,400元,亿**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