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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敖**限公司诉上海思**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敖**限公司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知)初字第15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约定本案应由上**委员会管辖,故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软件服务协议》中约定,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因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属约定不明,应为无效。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上海敖**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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