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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限公司与上海九**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司)与被告上海九**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9月23日、10月23日、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司的委托代理人皇**、娄*,被告九**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10日就Ucan3D网页游戏开发项目签订了《九迹3D合作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由原告委托被告在30个工作日内开发与交付3D网上页游Karaoke游戏。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可供项目持续开发的源代码和相关技术文档,但在原告将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70万元(以下币种同)向被告全部支付完毕的情况下,被告一直拒绝向原告交付项目源代码及相关技术文档,致使原告至今仍无法维护和修改系统并进行持续开发,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之目的,并直接影响到原告与客户的合作及相关产品展示的正常运行,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原、被告于2012年9月10日签订的《九迹3D合作项目合同书》于2014年8月28日解除;二、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70万元,并支付原告以70万元为本金,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4年8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九**限公司辩称,其已交付了涉案合同的项目源代码,但源代码运行需要惠**司底层架构的支持,被告不清楚原告是否完成基础架构配置,后因原、被告之间还有其他项目,故双方未对涉案合同进行跟进,原告中止了与被告的联系;涉案合同距今已有两年多,双方就合同项下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合同因此已终止,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九迹3D合作项目合同书》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在30个工作日内开发与交付3D网上页游Karaoke游戏,项目开发范围说明包括“用户登录”、“角色选择”、“外景设计”等十六项,项目结束后(即被告完成开发并通过原告验收,原告全额付清全部款项后),被告应当提供可供项目可持续开发的源代码。合同款项共计70万元,由原告在合同签订时支付30万元,于2012年9月25日及10月20日前分别支付20万元。涉案合同关于“交付品接收流程和标准”约定了“……如果满足接收标准,汉普会书面通知九迹交付品合格,没有合同义务需要履行了。在未能达到验收标准时,会建立一个修改或替代该交付品的流程。……从最近的验收通知日起一周内(告知周期),九迹会响应任何和该交付品相关的质询和疑问。除了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九迹被拒绝的交付品外,其他提交给客户验收的交付品都被默认为已经验收。……”等内容。涉案合同对双方的主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进行了约定,原告联系人为皇甫广宇,被告联系人为陈*。合同另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向被告支付30万元,于2012年12月14日向被告支付10万元。原告另向被告支付了10万元,尾款20万元于2013年2月8日支付完毕。此外,被告亦就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进行了开发。

2013年1月22日,被告员工(邮箱地址zhanggong@9miracle.com)向原告员工(邮箱地址alex.hf@futureciti.com、david.chen@futureciti.com)发送电子邮件一封,载明“本项目结束后,九迹将提供如下交付物:1、九迹应当提供可供在本项目中可持续开发的源代码;2、九迹提供符合项目需求的项目工程文档……烦请两位确认附件合同九迹-汉普合作协议‘3D网上页游Karaoke游戏”以及台湾演唱会需求变更项目已全部开发完成,验收通过。”等内容。

2013年1月23日,原告员工陈**向被告员工chenchao、zhanggong发送电子邮件一封,该邮件转发了2013年1月22日陈**发送的邮件,载明“在2月份之前九迹的尾款需要按合同要求支付给对方,按照合同非现场版本及台湾演示版本(现场版本)都需要最终验收付费了。非现场版本按照合同内容已经开发完毕,尾款为20万元。……九迹已经提交验收程序,alan这边已经验收通过,我和Alex从上周开始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合同描述的内容核对,已经让九迹将Bug修复掉,同时增加不少配置功能,并且让九迹追加了对于后续服务的承诺;……”等内容。

2013年2月5日,原告员工陈**向被告员工chenchao发送电子邮件一封,载明“汉普今天置单20万来支付尾款,九迹负责把所有代码,3D模具,人物,动作,UI等交付验收,收到源代码包并验收系统后付款”等内容。

2013年2月19日11时54分,原告员工陈**(邮箱地址david.chen@futureciti.com)向被告员工zhanggong发送电子邮件一封,载明“我们这两天在研究你们交付的‘香港版本’源代码上,在尝试修改的时候有些问题,希望你们确定一下:所有的代码虽然编译都能通过,但似乎部分代码还是调用的九迹的工作站?!……按照我们双方70万的合同,我们现在需要的是70万的源代码,这个请务必准确无误的交接,双方友好地协商解决!”等内容。

2013年2月19日14时05分,被告员工(邮箱地址zhanggong@9miracle.com)向原告员工(邮箱地址david.chen@futureciti.com)发送电子邮件一封,载明“……我们在11月就完成了香港版本的开发工作(除了部分需要惠普提供API);……我们非常愿意配合您做好代码的交接工作,这是我们的义务也是我们的责任。……可能你不了解目前各版本情况,我都罗列下:1、Ucan-HK香港版本,非实时视频版本,由于缺乏有效合理的项目管理,需求不明确,需求变更频繁而导致项目截止时间从2012年10月下旬延长至现在还没结束;协议签署,款已付……”等内容。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上述邮件中罗列的各版本中的第一项“协议签署,款已付”的项目即针对涉案项目。

2013年3月4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一份,载明“……除了贵公司交付安装的运行系统未达到合同功能和质量要求,贵公司甚至故意交付了不完整的项目源代码并擅自在为我司部署的系统页面上强制地加入了贵公司的LOGO,并一直拒绝去除;由于我公司没有收到真正的项目源代码和相关技术文档,造成我公司无法维护并修改系统,……”等内容。同年3月5日,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就上述函件进行了回复,载明“……我公司已于2013年1月23日收到贵公司发来的邮件,明确告知我们,贵公司已验收合格。……”等内容。

另查明,九**司曾因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将汉**司及上海**公司诉至本院,汉**司在该案庭审中作了如下陈述:“……对《九迹3D合作项目合同书》第13页第4.1.2条中,合同金额是70万元,但原告(即九**司)未向我方交付可持续开发的源代码,我方保留向原告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我方已完全支付了主合同(即涉案合同)的开发款项,原告(即九**司)向我方交付的主合同源代码有瑕疵,该源代码运行中在画面上会出现原告(即九**司)字样。”“对于香港版本,原告未向我方演示通过验收也未交付源代码,……”。

庭审中,被告主张已按约向原告交付了涉案合同项下的项目源代码及技术文档,原告确认收到了被告交付的源代码,但坚称其收到的源代码并非针对涉案合同,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交原告向其交付的源代码。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九迹3D合作项目合同书》及付款凭证、电子邮件打印件、本院(2013)闵**(知)初字第570号案件庭审笔录,被告提供的本院(2013)闵**(知)初字第570号案件庭审笔录、电子邮件打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九迹3D合作项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原、被双方电子邮件内容及当庭陈述,被告在进行项目开发后,确向原告交付过源代码,但双方对于被告交付的源代码是否针对涉案合同项目意见不一。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原告向被告发送的邮件内容,其明确支付合同尾款的前提系被告向其交付源代码包并验收系统,而原告在发送邮件、被告交付源代码后即全额付清了尾款,原告亦在2013年2月19日的邮件中陈述被告交付的源代码能编译通过,虽然核看源代码可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但原告通过编译运行可执行程序即可及时发现被告交付的源代码是否符合涉案合同要求,如被告交付的并非涉案合同项下的源代码,原告仍向其支付合同尾款,实不合常理;其次,根据原告在本院(2013)闵**(知)初字第570号案件庭审中的陈述,其虽称被告未向其交付本案涉案合同项下的源代码,但其在相关细节处作了更细致的陈述,即“原告(即九**司)向我方交付的主合同源代码有瑕疵,该源代码运行中在画面上会出现原告(即九**司)字样”,该部分陈述与原告所发送邮件中“贵公司甚至故意交付了不完整的项目源代码并擅自在为我司部署的系统页面上强制地加入了贵公司的LOGO”等内容相映证,可见原告系对相关源代码提出异议,但不能否定被告向其交付涉案合同项下源代码的事实;再次,双方对于被告曾交付过源代码一节事实并无异议,在交付的源代码留存于原告处的情况下,原告始终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应源代码以供比对,致双方对交付的内容产生争议,故原告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根据证据优势原则,本院认定被告已向原告交付涉案合同项下的源代码等内容,原告以被告未向其交付源代码及相关技术文档为由要求确认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还需指出的是,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被告的主要合同义务应系为原告开发涉案项目,双方对于被告已按合同约定进行了项目开发的事实并无异议;而根据涉案合同关于“开发完成-通过验收-付清款项”的约定及被告相关电子邮件的内容可知,被告开发的项目成果虽可能存在部分瑕疵,但基本内容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即使被告未向原告交付项目源代码及技术文档,原告仍可通过正当途径要求被告向其交付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以此为由要求确认解除涉案合同,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上海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上海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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