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普**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信公司)与被告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信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普**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普**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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