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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普**限公司与无锡**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普**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信公司)与被告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普信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普**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普**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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