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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有限公司与朱**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司)与被告朱**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虎**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虎**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虎**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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