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司)与被告朱**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虎**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虎**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虎**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无锡艾**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无锡澄宇**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普**限公司与无锡**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扬州渤**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赛**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南京普**限公司与无锡地**理委员会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元**限公司与扬州中**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金**有限公司与南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江苏宏润**有限公司与东*(淮安**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如东红**限公司与江苏省**务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