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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有限公司与南通**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其按照合同为被告的清洁生产项目提供了相关的报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现要求被告支付清洁生产审核费审核费34000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辩称,其已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不能确认;如所诉的是真实存在的事实,其请求支付的利息偏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苏**公司与南**公司订立清洁生产审核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南**公司按苏**公司指导的清洁生产方法负责全面清洁生产工作,并由苏**公司协助南**公司编制清洁生产报告,并给予提供技术咨询及培训,协助南**公司完成方案的审核、筛选、可行性分析、实施、持续清洁生产的相关工作。双方在三个月内完成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并最终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直至通过评审。技术服务费34000元,在《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经环保局评估通过后一周内,由南**公司支付给苏**公司。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2013年11月,苏**公司完成了南**公司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同月28日,启**改委、启**保局、启**政局组织专家对南**公司的清洁生产项目进行了审核,认为南**公司本轮的清洁生产达到了目标要求,通过验收。之后,南**公司未及时支付技术服务费。苏**公司为此向本院起诉。

本案审理中,苏**公司认为,其计算的利率以年利率7.5计算,自2013年10月至今为20个月,主张其中的部分利息5000元。南**公司认为,请求的年利率标准过高,要求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

另查明,申请人仇中心以南通浙**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南通浙**司予以破产清算。本院经审查,认为仇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对南通浙**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清洁生产审核合同书、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南通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表一份、(2015)启商破初字第0004-1号裁定书,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公司与南**公司之间签订的清洁生产审核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合同,苏**公司按合同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后,南**公司应当依合同的约定承担付款责任。南**公司认为苏**公司计算的利息标准过高,要求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的抗辩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南**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本院对苏**公司的主张作确认处理。苏**公司可依据确认的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主张相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确认被告南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金**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费34000元。

二、确认被告南通**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金**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以本金34000元、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本案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775元(户名:南**政局,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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