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唯**限公司与苏州**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唯**限公司与被告苏**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1月13日,原告苏州唯**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唯**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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