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无锡澄宇**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澄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司)与被告江**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澄**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澄**司诉称,原告澄**司与被告三**司签订项目名称为“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技术咨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澄**司向三**司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工作,三**司向澄**司支付技术咨询费35000元。嗣后,澄**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三**司通过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但三**司经澄**司多次催要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三**司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澄**司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司:1、向澄**司支付所欠咨询费35000元;2、向澄**司支付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35000元为基数每月1%计算的违约金;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三**司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三**司与澄**司于2013年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主要内容如下:一、项目名称为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二、三**司的主要义务:1、在本企业按照规范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活动;2、向澄**司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流程图、环评报告书(表)、“三同时”验收资料、生产及环境现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4、向澄**司支付技术咨询费共35000元,通过现场评估或验收后五日内支付,三、澄**司的主要义务:1、澄**司按照双方商定的计划进度和要求开展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2、对三**司相关人员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知识培训;3、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及相关要求向三**司提供咨询服务,派咨询师去现场,指导三**司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并一起研制、进而选定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4、指导三**司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协助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五、验收标准和方式:1、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标准: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2、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方法:按照环发(2008)60号文件规定的验收办法进行验收;3、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按江阴**护局的通知进行,六、双方的违约责任:三**司迟延支付报酬,应支付合同额每日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澄**司按约定履行合同,指导三**司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2014年9月18日,江阴**护局向包括三**司在内的相关单位发布了澄**(2014)51号“关于江阴澄**限公司等18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验收的通知”的文件及附件:三**司的本次清洁生产工作,达到了预期目标。经考核研究,同意通过三**司本次的清洁生产工作验收。

2014年9月25日,澄**司向三**司开具江苏**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技术咨询费35000元,三**司一直未支付上述费用。澄**司遂向法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技术咨询合同、三**司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江阴**护局澄环发(2014)51号文件、发票及原告澄**司的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澄**司与三**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澄**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三**司应按约支付技术咨询费35000元,三**司一直未支付该款,应承担给付义务。澄**司主张该款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月1%计算的违约金,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司未到庭,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三**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澄**司技术咨询费35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月1%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澄**司已预交),由三**司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澄**司。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中支行,账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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