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有限公司、广东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天**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天**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24元,减半收取676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