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环**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环**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环**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