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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胜**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州胜**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州胜**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州胜**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州胜**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湖州胜**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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