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地震灾害防御中心(浙江**研究所)与被告青**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地震灾害防御中心(浙江**研究所)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地震灾害防御中心(浙江**研究所)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省地震灾害防御中心(浙江**研究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浙**防御中心(浙江**研究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