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翰**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厦门翰**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翰**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翰**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