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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华**有限公司与被告福**瓷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0.5元,由原告福建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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