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有限公司诉被告淳*汾口建材厂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淳*县汾口建材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