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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易尤**务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市易尤**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请求解除与被告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并由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5000元。被告海宁市**有限公司希望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告嘉兴市易尤**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有限公司之间于2008年12月23日签订的技术认证咨询服务合同(eut-r-2008-0068),经双方协商同意立即解除。

二、被告海宁市**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嘉兴市易尤**务有限公司服务费3475元。此款,被告当庭付清。

三、原告海宁市**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海宁**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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