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可丽爱餐饮管理(上**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