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诉被告上海**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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