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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赵**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50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520元,均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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