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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温苍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邱*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4月10日以(2014)浙温刑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165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邱*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邱*建准予减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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