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淮南**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田刑初字第00310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刑初字第003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