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朱*在位于福州**八中学附近的鳌光路130号鳌港小区1栋X店面其经营的“旺购便利店”内设置了二台具有上币加分及退分、退币等功能的“五星宏辉”机器。同年3月18日17时许,当郑**、严*以及福州**中学的学生陈*、郑*(均系未成年人)、王*(系被告人朱*的儿子、未成年人)等人在该店内使用上述机器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上述二台“五星宏辉”机器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赌博机。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郑*、王*、严*等人的证言,关于赌博机的鉴定、户籍证明、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小学附近设置2台赌博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朱*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暂扣于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的五星宏辉游戏机二台及游戏币九百八十枚,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