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袁**、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袁**、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分别于2014年10月8日、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袁**、孙**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舞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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