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秭归县**责任公司诉被告林**、秦申学、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秭归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秭归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